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83-2003)显示,1993年到2003年农业保费收入从近6亿元下降到4亿多元。2003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4.32亿元,仅占全国保险业保费收入总额的0.081%和财产险保费收入总额的0.5%,按全国2.3亿农户计算,户均投保费用不足2元。另外,在保费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时,农业保险的险种数目也在不断减少,由最多时候的60多个险种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0个。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举步维艰,已陷于日益萎缩的困境局面,究其成因,高赔付率、高风险,加上业务经营的费用支出,使农业保险经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农业保险风险的发生具有地域性和高度集中性的特点,很容易形成巨灾风险,保险公司承受不起,比如,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农业保险业务1999年水稻受连续阴雨影响,保险赔款1912.65万元,2002年7月受威马逊台风影响,保险赔款1062万元。就拿今年刚成立的国内首家专业农业保险公司的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其公司负责人在谈及面临的问题时反复强调安信目前最需要解决一个问题是巨灾风险,必须寻求巨灾保险的保护。巨灾风险已成为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瓶颈。那么应该由谁来给我国农业保险巨灾风险买单呢?
再保险应挑起大梁
理论上,应对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损失,再保险因有天然的分散风险的能力,在分散巨灾风险上其所起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应该通过再保险部分转移巨灾风险的一部分风险。通过再保险,可以将特定区域的这类累计的风险责任,向区域外转嫁,扩大风险分散面,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问题是我国农业保险业务的赔付率大大高于保险界公认的70%的临界点,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和缺乏国家政策的有力护持,再保险公司不愿意承担农业保险业务的分保业务,例如安信公司仍然没有在国内外再保险市场上找到巨灾分保的途径。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再保险业务进行政策性补贴。我国还没有出台《农业保险法》,其他的有关保险的法规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体制的建立没有相关规定,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一直没有建立,导致农业保险的承保公司经营风险无法分散。因此我国应及时进行农业保险立法,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例如国家财政补贴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再保险费率,补贴再保险经营主体经营农业巨灾再保险业务的管理费用等。
设立农业保险风险保障基金
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超过一定数量的农业巨灾时,除了通过再保险分散农业巨灾风险外,也可通过成立过一个机构进行巨灾分保,分担风险。例如,在全国设立一个农业保险风险保障基金,农业保险风险保障基金的成立可以考虑由国家财政支持和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相互筹集等方式多方共同筹集,对农业保险巨灾风险业务从政策上扶持,提供再保,运用市场化的方式,分担农业保险公司的巨灾风险。现在我国已经成了一家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安信公司,所以现在最须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成立农业保险风险保障基金。如果不是这样,等到各个专业农业保险公司都成立了,再来考虑这个问题,有的专业农业保险公司或许早就被巨灾消灭了,因为没有那家公司能有办法自身实现农业保险巨灾分保。
对巨灾风险引入证券化
目前,国际上应对巨灾风险的最有效的方式是保险资产证券化,巨灾风险证券化的主要工具有巨灾风险期权、巨灾债券、巨灾期权买权和巨灾风险互换。由于巨灾风险证券化需要成熟的金融市场和灵活有效的监督管理,并且要有完善的法制保障,所以目前在我国全面发展巨灾风险证券化不现实。但因发展巨灾债券所需要的条件比其他工具要低得多,它只需要:一定发展水平的资本市场;较好的监督管理;一定数量的机构投资者;有关的服务机构等,这些条件在短期内我国可以具备。因此我国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可尝试发展农业保险巨灾债券来应对巨灾风险。
发行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债券,需要安排一个特别的角色——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PrposeVehicle,SPV)作为具有巨灾风险的保险公司和资本市场的中介。特殊目的机构一般是某个再保险公司,并且往往是一家离岸再保险公司(称为特别目的再保险人,即SpecialPrposeReinsrer)承担,以获得税收和财务上的优惠。特别目的再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保险公司向特别目的再保险人支付再保险费,同时通过该特别目的再保险人向资本市场发行债券。特别目的再保险人将发行债券所得资金放入专门账户,并投向高收益、低风险的证券,同时它负责用所得的再保险费向投资者支付利息等。如果合同期内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发生约定损失,特别目的再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相应赔偿。
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债券的运行机制主要是:第一,必须设立特殊目的机构,由其负责巨灾债券的交易工作,同时担当直接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与债券发行公司的角色,一方面分入再保险业务,另一方面是公开在市场上发行债券募集所需资金。第二,特殊目的机构必须是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形式,并且适应保险监管的规定。第三,在债券发行时,债权人必须先行支付购买债券的款项,由特殊目的机构将部分款项交存信托基金。一旦发生农业巨灾风险保险事故,可动用信托基金支付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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