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广告经营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广告主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须经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广告经营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
广告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广告管理条理》规定,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第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第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第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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