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是一方支付保险费,另一方承担风险的合同。如果保险人不承担风险,保险费将失去基础。因此,保险责任开始前合同生效、合同终止的,应当返还保险费,即终止具有追溯效力,双方均有恢复原状的义务;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终止的,应当返还保险费责任,保险人承担风险,保险费从责任开始至终止不必退还,其余部分退还给投保人。也就是说,此时终止合同不具有追溯效力,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保费不予退还,超出部分的保费按照不当得利规则退还。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律条件通常是对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侵害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撤销原因是申请人的故意行为,往往与欺诈有关,如申请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退还保险费,以惩罚欺诈者。此时,终止协议没有追溯效力。因投保人过错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投保人因过错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此时,终止具有追溯效力。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发现可以解除合同的原因,及时解除合同的,将为投保人损失部分保险费,但为了保护保险标的,投保人在纠正自己的行为后,尽快找到其他保险人订立新的保险合同是有利的。但在保险实践中,由于大多数保险合同都不存在保险事故,保险人会尽量促进合同的成立,维护合同的效力。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将检查是否有理由终止合同。如果有,保险人将终止合同而不给予赔偿。这虽然符合经济原则,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不公平,也违反了经济原则。因此,保险人在不同时期提出的解除,在合同的溯及力上应当有所不同。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解除合同,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保险费无需退还;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解除合同,原则上具有溯及力,即:,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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