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这一规定,建议各单位尽快摸清情况,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规范管理。如:社会保险问题和经济补偿问题。
原机关办实体人员的问题
我市绝大部分原机关办实体职工未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将面临一系列问题。如不尽快妥善处理,一是隐藏很大的不稳定隐患,二是越往后,解决的成本越高。
劳动监察、劳动仲裁队伍建设问题
《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以及即将出台的《劳动争议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再加上我市二、三产业的发展,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充分就业的步伐加快,我市二、三产业的就业人员迅猛增加,劳动关系的协调领域扩大到了机关事业单位,因此劳动争议案件、劳动监察案件将迅猛增加。而我市现有监察队伍、仲裁队伍的现状远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现状,如监察队伍市支队只有7个编7个人,县(市、区)多数2-3个人,少的1个人,最多的5人,且多数兼职。市县区装备极差。仲裁队伍,市本级3人,县(市、区)一般2人且多数兼职。因此,形势要求尽快加强这两支队伍的建设。
总之,《劳动合同法》较为全面的规范了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法》的制定目的就是要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合同法》充分考虑了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平衡和维护,针对强资本、弱劳工的现实,侧重于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对弱者施以援手,使劳动者能够取得与用人单位地位的相对平衡,同时也不忽视用人单位权益的维护,既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也规定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既规定用人单位的违法责任,同时也规定劳动者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权利义务的对应性,有利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相信这部法律的实施,能够充分发挥建立和维护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基础性法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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