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实施调帐检查,减少了稽查人员途中往返奔波时间;促进税企双方的廉政建设,避免企业不必要的负担;可以排除到户检查可能遇到的阻力和干扰。在实施调帐检查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存在下列情况可选择调帐检查:一是群众举报有涉嫌偷税的,经初查确有税收违章的,且涉及几个会计年度的;二是地处偏远地区,纳税意识差,纳税人对检查有明显抵触情绪的;三是纳税人帐务不规范、核算不健全,一时难以查清的;四是检查时间相对较长,必需经外调取证或有关证据需有权机关作权威鉴定的。
二、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可采取自行送达帐簿和直接到户调帐二种形式。对交通方便,但帐目混乱、检查难度大,费时较长的纳税人可下达《调帐通知书》,由企业自行送达;对纳税意识淡薄,税务机关检查时易受阻力和干扰的,可由税务机关派人到户直接调帐。
三、调帐检查必须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第86条规定实施,对检查期以前会计年度的帐簿等资料,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才能将其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且向其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归还;对当年度帐簿等资料,必须经设区的市、自治洲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才能将其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必须在30日内退还,并开付清单。
四、正确使用各类文书。调帐检查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极强的稽查活动,实施调帐检查必须正确使用各类稽查文书,包括税务检查通知书、调帐通知书、调取帐簿资料清单等,并按规定由被查对象盖章、签字,以保证稽查文书的法律效力,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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