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之行为乃属一类独自的法律行为,一经做出便立即发生效力,对于希冀表达相应意愿者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不容许任意地进行更改。
若是以书面对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承诺,那么在此份意向声明尚未传达至对方当事人之处前,譬如,书信尚未寄出的情况下,其可以自行撤销先前所表达的放弃继承的情感。
因为在此刻,尽管这份意向声明已然书写成文,然而它并未传递到另一方当事人手中,因此这种情况并不构成已经做出且有效的意向声明。
另外,倘若所提出的放弃继承权的意向声明存在瑕疵,以至于导致相应的法律行为无效、可撤销,或者效力未定并且没有获得认可的话,则收益人随时都能请求撤销原来所表达的放弃继承的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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