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商品房过程中,如遭遇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情况,业主有权向其发出催告通知书,敦促开发商尽快交付房产,并偿付逾期交付期间给业主造成的经济损失。凡在此次催告之后,开发商未能在三个月内履行交房义务,并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业主便可依法行使法定解除权,要求开发商无条件退还之前所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对应的利息,同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违约法律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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