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岁独生子转院湘雅二医院做手术,在重症监护室22天病重不治身亡,六旬的陈女士带着遗孙艰难维权两年多。湖南省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院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直接导致患者死亡,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湘雅二院否认延误治疗,陈女士已将医院起诉要求追责。
认定属于医疗事故的条件有哪些呢?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2)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3)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4)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5)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医学会认定本案中患者的死亡是医院过错导致的,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而对于医疗事故的赔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发生医患纠纷必须收集的证据材料
发生医患纠纷进行维权时最重要的是证据,但是患者和家属一方一般处于弱势状态,因此发生纠纷后应该立即收集保存一些证据材料,比如:复制“客观性病历资料”、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和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现场实物,包括但不限于输液、药物、针剂等。对本案来说,司法鉴定结果则是至关重要的一项证据,确保在法庭上最大程度还原医疗救治具体情况及各项损害关联,确定责任承担,因此责任到底如何划分还要等鉴定结果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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