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是**材料厂的合伙人之一。前年,曹某为谭某以**材料厂名义向姚某借款15万元提供担保,并加盖**材料厂公章。最近,姚某发现谭某因负债而逃走,于是要求**材料厂还清15万元贷款和利息**当材料厂的其他合伙人看到欠条时,他们知道曹某未与他们协商就以企业的名义担保他人。对不起,我不知道。合伙人为他人提供担保时是否需要偿还?
律师的回答: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成立的营利组织,其中每个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分享收入和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业务产生的利润属于全体合伙人,由此产生的损失或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合伙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应当变更合伙企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场所的位置;处置合伙企业的房地产;转让或处置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产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被任命为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员,应得到所有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作为**材料厂合伙人的曹某未经所有合伙人同意,以**材料厂的名义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了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但谭某向姚某借款15万元,手续齐全,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合伙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所施加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方。因此,虽然中航油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以企业名义担保他人,但不符合法律规定,但不影响对善意第三方的效力。只要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中航油的未经授权的担保仍然有效,其他合伙人也应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根据"合伙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伙人擅自处理"合伙法"或"合伙协议"规定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执行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尽管曹的担保在外部具有法律效力,但他必须在内部承担赔偿责任。在**材料厂和其他合作伙伴对外承担责任并履行还款义务后,他们有权要求Cao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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