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解除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用人单位有法定过错行为的;
(四)劳动者有法定过错行为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劳动关系解除情形
(一)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危险作业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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