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城港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受理条件有哪些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附件2《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第一条规定,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二)有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四)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防城港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理材料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厂区总平面图、生产车间、检验部门、仓库的建筑平面图。
3、生产设备配置图
4、营业执照
5、生产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申请企业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8、签订的委托材料
9、企业质量管理文件
10、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
11、施工装修说明
12、证明生产环境条件符合需求的检测报告
13、自查报告
14、生产车间采用紫外线消毒的,提供检测报告。
15、质量负责人/质管部门负责人学历证书及职称证书复印件
16、至少2名产品检验员有效的培训证明复印件
17、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18、采用企业标准的提供已备案的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产品配方原料应在现行《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范围内
19、生产车间和微生物检验室清洁区空气洁净检测报告
20、涉及许可单元类别典型产品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
三、防城港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理地点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药品监管局窗口(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
全文64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