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城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2020年1月3日发布,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以下简称《国家总局通知》)规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遵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按照《国家总局通知》有关规定,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遵守如下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的产业政策:
(1)申请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不得办理相关食品生产许可手续;
(2)广西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自治人民政府有关文件对贯彻执行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二、防城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办理材料
1、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的认证证书
2、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核原件)
4、试制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复配成分材料
5、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6、试制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合格材料
7、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的规章制度
8、食品添加剂生产设备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9、《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三、防城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办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第三十九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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