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诉讼费退还当事人,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不缴纳受理费,民事案件的诉讼费用的承担者按情况进行讨论,民事诉讼费一般由起诉人先行垫付,最后由败诉的一方承担,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确定。
一、驳回起诉诉讼费退吗
驳回起诉诉讼费退。依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不缴纳受理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二、民事诉讼费由谁承担
民事诉讼费由谁承担有以下规则:
1.当事人请求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按承担责任的比例负担。
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
3.撤诉案件,由原告负担,但减半收取;驳回起诉的案件,由原告负担。
4.申请执行费和执行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第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分别为:
(1)经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由上诉人负担,双方上诉的,由双方负担;
(2)上诉后撤诉的案件,由上诉人负担;
(3)二审改判的案件,除按一审负担原则负担后,还应当相应调整一审诉讼费用的负担;
(4)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两审诉讼费用;
(5)经人民法院再审或提审的案件,认为原审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并依法进行改判的,对诉讼费用一并改判。
三、什么是诉讼费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n(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n(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n(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n(四)行政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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