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脾切除的,应赔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具体赔偿多少钱需要根据就医治疗的费用与残疾后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计算。
“滑雪游”突遭车祸旅行社赔偿84万
原本是为了强身健身,吴先生一家三口赴哈尔滨参加“亚布力”滑雪豪华游,不料旅游车严重违章,造成特大车祸,一家三口都重伤致残,滑雪游成了全家的噩梦。由此引发巨额索赔官司。昨天,徐汇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中国青年旅行社被判决赔偿三原告84万余元。
原本是为了强身健身,吴先生一家三口赴哈尔滨参加“亚布力”滑雪豪华游,不料旅游车严重违章,造成特大车祸,一家三口都重伤致残,滑雪游成了全家的噩梦。由此引发巨额索赔官司。昨天,徐汇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中国青年旅行社被判决赔偿三原告84万余元。
2003年12月31日,吴先生与“青旅社”签订赴哈尔滨“亚布力”滑雪为主要内容的旅游合同,其中约定不派全陪,由当地旅行社专职导游接待。在支付了相关的旅游费后,吴先生一家人随旅游团队来到了哈尔滨。负责当地接待的是哈尔滨东北风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车辆服务的则是东北风旅行社租用的其他公司名下的旅游客车。2004年1月17日,游客们饶有兴致地按游程安排,在“亚布力”滑雪后返回哈尔滨市,没想到途中旅游车与一辆货车相撞,旅游车驾驶员在车祸中身亡,包括吴先生一家在内的多名游客身受重伤。事故发生后,由于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成,吴先生一家将“青旅社”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5万余元。
庭审中原告诉称,被告作为这次旅游活动的承办方,在其安排的旅游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未能完全实现旅游合同约定的目的,理应承担所有违约责任。原告分别为银行电脑技术部经理和大学计算机实验室教师,日常工作均与电脑操作密切相关。这次事故分别造成原告五级至十级伤残,肢体功能障碍,严重影响原告今后的工作和正常生活,特别是十岁不到的女儿受伤后小小年纪却已经历了三次大手术,还可能面临大腿骨完全坏死的境地。一家三口身心均遭受巨大的创伤,故被告亦理应对此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被告“青旅社”辩称,这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客观上无法预计,事故的责任在客车的所有人及其驾驶员,并非被告履约不当造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应由肇事车辆的单位和肇事者承担。事故发生后,被告已尽其所能对原告进行了救助,被告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未违反旅游合同约定。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旅游合同依法成立。被告作为组团旅行社,理应保证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其中包含游客的人身安全。旅行社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地接旅行社系被告的代理人,其在替代被告履行旅游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作为委托人理应对原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原告主张的是被告合同违约,故要求被告同时赔偿其精神损失,于法无据,法院难以支持。(侯荣康)
相关文章
最高院发布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游客在景区内遇害后的救济措施
身患高血压游玉龙雪山身亡亲属告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败诉
特别推荐
旅游赔偿纠纷的维权
旅游人身损害赔偿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
全文2.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9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