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生活的夫妻,如果同意离婚,必须回原籍离婚,因为双方必须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共同办理离婚登记;但是,如果有连续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异地离婚:夫妻都在外地工作协议离婚是否要回原籍办理
案例
丈夫和妻子都是安徽人,是大学同学。早年就是同乡,大学毕业之后,按照当地习俗,两人就在家乡把婚事给办了,也在老家进行了登记。成家之后,两个人为了改善生活质量,共同来到上海工作,随着财富的增加,两个人的感情却出现了问题,双方都觉得对方和自己性格不合,都同意离婚,也达成了离婚协议,对于财产分割和儿子的抚养问题也都有了一致的意见,但是当两人来到上海的民政局要求离婚时,却被告知由于双方的户口仍然在新疆,结婚登记也在安徽,应该回到安徽办理离婚登记,不能在上海办理。这可使小夫妻觉得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了,难道好聚好散的事情也要千里迢迢赶回老家吗?
专家回答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因此,通过协议离婚方式离婚的,男女双方身在异地他乡,必须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双方均在外工作,不在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则双方均必须回到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如果要免去这种麻烦,可以到法院进行诉讼离婚,夫妻二人此时纳了闷,到上海工作多年,虽然户口仍然在安徽,但是对于离婚的问题已经都达成了协议,还要舟车劳顿地回到安徽办理,倒是没有达成离婚协议的,可以不回老家办理,通过诉讼在上海办理。后两人在律师事务所经过咨询,决定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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