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离婚证据不足的话,怎样进行再次起诉
时间:2023-08-18 16:54:16 30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第二次起诉离婚诉讼原告:张X,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XX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员工..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X路80号13号楼106号联系电话:XXX00325X被告:X,女,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失业。现住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X路80号13号楼106号联系电话:XXX89353X案由:离婚纠纷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每月向儿子/女儿支付抚养费,直至18岁);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归原告所有);四、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五、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写下自己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要求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要求,财产的分割,本人生活困难时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式或数额,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要求损害赔偿的数额等)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2年5月12日在北京市XX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后于2004年2月18日生下一女,取名张佳X。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由于价值观不同,双方在处理家庭和事业上存在分歧,直到发生争吵,家庭矛盾逐渐尖锐。由于双方矛盾加剧,无法继续沟通,感情完全破裂。经过慎重考虑,原告于2012年11月起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离婚,经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诉求。现在原判已经生效6个月了。在此期间,双方仍然无法和解和沟通,夫妻关系已经完全破裂。现在,他们依法再次起诉,恳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双方结婚的女性张佳X已经十岁了。在考虑孩子意见的基础上,法院可以判决由原告抚养,另一方可以依法支付抚养费。婚后,双方由原告父亲以原告名义购买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路80号13号楼106号的房屋。虽然是原告父亲单方面赠与原告,但考虑到夫妻关系和对孩子的照顾,原告愿意在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财产分割部分产权折价给女方。另外,原被告双方名下各有一辆小轿车,分别是京NXX48号奥迪A6轿车和京KXX12号雪弗兰乐风轿车,离婚后由双方各有所有。上述事实希望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判决。XXX区人民法院起诉人:年月日。

离婚证据不足的处理?

1.离婚起诉前,要收集好证据,特别是要按照对自己有利的方面收集和筛选证据。2.在这个过程中发生证据不足的,要做到亡羊补牢,赶紧找专业律师补救,看是否能够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补充相应的证据。3.可以缺席判决,这样可能判决驳回离婚请求。但你可以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起诉,一般没有其它证据的情况下,也可以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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