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虚报出资额,有关验资单位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使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得以登记;
二、先出资后抽逃,公司发起人在设立时,通过借款等方式筹措资金划到验资帐户上,一旦完成验资后,即以各种形式将资本进行抽逃。
这样的公司实际资产与注册资本相距甚远,在经营活动中往往严重危害相对当事人.如果引起诉讼,经常发生债权人即使获得胜诉,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切实的保护。
针对注册资本不实的情况,有以下防范对策:
一、追究验资单位虚假验资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规定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或者虚假的资金证明,公司资不抵债的,该验资单位应当对公司债务在验资报告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以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此类情形,应当追加验资单位为共同被告,判决其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惩戒虚假验资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虚报注册资金或抽逃出资,追究股东和发起人的连带填补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和发起人对出资应负连带填补责任,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交足出资或抽逃出资,致使公司实收资本低于应受股本时,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应负连带认缴责任,而且当实物,无形资产估价过高时,股东和发起人也应承担连带填补责任。
三、人格否认,追究股东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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