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1日,黄某购买了一家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经规划部门审批,地块控制性规划容积率为2.2,地块审批规划容积率不超过2.0,规划许可面积超过2.7万平方米。但在施工过程中,开发商不仅增加了建筑面积,还增加了建筑面积。最终,住宅面积达到3.4万多平方米,超过批准面积近7000平方米。
在被行政部门罚款后,开发商被业主起诉,要求开发商赔偿因违法超限建设行为给业主造成的损失。
庭审结束后,一审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业主黄某、沈某9700余元。一审判决后,开发商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说,开发商擅自更改规划许可,多建楼层和楼层面积,增加了小区实际居住面积。由此,业主所购房屋的实际居住环境和居住舒适性变差,房屋价值相对下降,给业主造成了损害,应予以赔偿。
据介绍,对于开发商受到处罚后是否应向业主承担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分歧。具体到本案,开发商违法超限建筑面积近7000平方米,占规划许可面积的近四分之一,属于严重的超限建设行为,给业主的居住环境和舒适性造成损害。因此,在本案中,行政处罚并不排除开发商的民事责任。
根据业主的客观损失、所购房屋面积以及开发商因超期建设可能获得的利益,法院按照“盈亏平衡”原则确定了上述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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