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地,双方约定担保合同的,需要说明约定的保证方式,但实践中有些人因为担保双方的关系密切,在确定担保合同时往往不说明担保方式,等到负担债务的被担保人还不起钱了,双方才意识到保证人该不该还这笔钱的问题。
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被担保人和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方式的,将会被推定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这个时候被担保人,即所谓的债务人债务到期了,但是已经无力还款等的,那么债权人找到保证人还款的,保证人即需要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事实上许多人在做保证人时并不清楚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其实这两者有相当大的区别,不过尤其注意以下两个不同:
一、先诉抗辩权
1、一般保证:有先诉抗辩权
具体而言,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还款期限届至后,债权人如果没找债务人先行主张还款的,并且还没有经过诉讼程序追讨债款的,那么就不能直接找保证人主张还款。
注意以下几个不得行使的情形:
(1)债务人住所已经变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在中止执行程序;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了先诉抗辩权。
2、连带保证:无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义务时,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主张还款时,债务人和保证人谁都可以找,没有先后之分。
二、诉讼地位
1、一般保证
债权到期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债权人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2、连带保证
在债务到期时,债权人可将债务人或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将债务人或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并且没有先后之分。
最后,事实上有些人以为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即可以免除保证义务,其实这种想法完全不正确。如果被担保人和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方式,而保证人又拒绝还款的,债权人可以积极将双方或是只找还有还款能力的一方去法院起诉解决。
一、连带责任保证有什么意义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包括两层含义:
(一)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约定明确;
(二)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不履行,保证人与债务人的责任都不得解除。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承担履行债务和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主债务。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届期没有履行主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在保证实务中,保证人选择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实际上是保证人放弃了可以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因此,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中保证人的责任较重,但其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形式。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国法律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为连带保证,成立一般保证则要特殊约定,这事实上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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