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我们有以下三种途径供您参考:
首先是依法将该空壳公司的所有股东列为被执行人,从而直接对其自然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以此来达成债权的偿付;
其次是通过友好的协商和谈判以求得解决方案。在此过程中,我们可以借助该空壳公司虚报注册资本金或恶意抽逃而构成刑事犯罪的事实,同时引用行政罚款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以此作为压力,尽可能促使其尽快偿还债务;
最后,若经由协商仍然无法达到债权偿还的目的,可以考虑向工商部门及公安机关等相关机构揭露此事并寻求支持,从而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进一步推动债务的归还。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旦该空壳公司的股东触犯了刑事犯罪行为,为了降低自身罪责,争取法院的宽大处理,他们通常会更为积极地偿还欠债,以便获得刑法上的轻判甚至免于刑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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