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清算是否影响担保物权
债权人有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不是绝对的,《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情况主要是指法律对于担保物权的一些例外规定,如企业破产法关于职工劳动债权的规定,就属于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情况。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中,除别除权人和抵销权人依法对破产财产行使别除权和抵销权的以外,剩余的破产财产应先支付破产费用和清偿共益债务,再有剩余的,作为可分配的破产财产,依法向各破产债权人分配,清偿各项破产债权。按照债权平等的原则,各类破产债权本应平等受偿,不应区分先后。但从社会公益考虑,各国破产法都规定某些特殊的破产债权可以优先受偿,这就形成了破产分配时的法定先后顺序。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为:应首先清偿破产人所欠的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应向劳动者支付的全部劳动报酬。劳动者的工资等费用,关系劳动者的生活保障和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应在破产分配中得到优先清偿。企业破产法将其列为以无担保财产清偿的第一顺序。
从实际情况看,在破产企业的财产大量被用于向债权人抵押担保的情况下,无担保的财产可能远不足以清偿职工的债权。为了在保证优先清偿破产企业所欠的职工的工资等费用同时,又能兼顾维护担保制度的相对稳定和交易的安全,企业破产法规定:对企业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首先以破产人无担保的财产优先清偿;同时在附则一章中规定:破产人在本法公布前所欠职工的上述费用,以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优先清偿后仍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破产人有担保的财产先于担保权人受偿。
二、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范围
1、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当事人在登记机关已经登记了明确的担保物权担保范围的,行使担保物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以登记范围为准。
3、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应以当事人约定为准,当事人未约定的,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4、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在裁判和执行中以债权人起诉主张的物权担保范围(该主张应依据当事人约定或法定)为准,不能任意扩大至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担保范围中债权人未主张的部分。
5、在审判、执行中要加强对当事人约定担保物权及其优先受偿范围合法性、合理性审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仔细甄别虚假诉讼、恶意设定担保物权及其担保范围以逃废债务等情形,以保护交易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
6、最高额抵押权,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7、最高额质权,质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8、权利质权在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的,参照指引关于行使抵押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范围的相关规定。
9、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三、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限制情形
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在法定情形下,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受到限制,具体如下:
1、在担保物设定人欠税时,国家的税收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立法之意在于防止欠税人以担保为名恶意转移资产,同时也为担保物权人作为担保物核实事项之一。
2、特定情形下未清偿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2006年8月27日《企业破产法》公布前形成的未清偿职工债权,在按照正常清偿顺序无法实现时,则以担保物受偿。
3、特定情形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担保物权。《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在同一财产先出租后抵押的情形中,依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承租人的租赁权不受抵押权的影响。原因其一,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具有其独立的功能和保护目的,在于保护承租人获得租赁物所有权的一种机会;原因其二,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优先的内容在于抵押物的价值,而非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则以取得所有权为优先内容。
4、建筑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为了制约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的行为,保障建筑工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也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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