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的解释方式
时间:2023-07-04 14:02:58 28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犯罪从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真实、不充分,不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撤销、不起诉、宣告无罪。刑事诉讼程序分为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刑事诉讼法对犯罪从无原则在这三个阶段的应用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法:

1、审判阶段是适用犯罪从无的典型阶段。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无法成立的无罪判决;

2、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有权选择适用犯罪从无原则;

3、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诉讼时效抗辩权通俗解释是怎样的

诉讼时效抗辩权是指针对原告的起诉,认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提出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

诉讼时效抗辩权是否专属要看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后,如果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会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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