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3日,王师傅所驾驶的汽车轮胎出现了问题,于是找了一家汽车维修店更换。维修店的工作人员告诉王师傅:“没必要换2000多元的高价轮胎,翻新胎价格划算。”看到包装完好的车胎,王师傅心想应该没有问题,就以500元的价格买了一个进行更换。孰料,几天后王师傅在正常行驶的过程中因新换的胎突然爆裂,导致交通事故:车翻人伤。检修时发现,轮胎里面竟然有一团破布条,轮胎里面的橡胶早已破损。
□点评
表面看来,低价买卖翻新轮胎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事,但购买翻新轮胎并不等于自愿购买不合格轮胎,翻新轮胎的销售者不能因为销售价格低而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次,维修店销售不合格的轮胎造成他人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有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售出的产品有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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