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在异地进行生育或者紧急流产备案的投保职工而言,他们在异地生育或流产所产生的医疗费用需预先垫付。
待医疗过程结束或者产假休毕之后的一个月之内,该职工或由其指定人选将需要携带职工社会保障卡、婴儿《出生医学证明》、首诊病历以及出院小结等相关材料,前往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申请待遇结算审核手续。
经确认无误后,相关待遇将从次月起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进行发放;特别是生育津贴部分,需要以每月为基础进行领取。
此外,在该职工选择异地生育或紧急流产备案之时,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有责任向其明确告知相关医疗费用结算的“三个目录”以及我市具体执行的医疗费用结算标准。
在此前提下,如果职工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属于“三个目录”的范畴并且未超出我市规定的医疗费用结算标准,那么这些费用将由生育保险基金负责承担。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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