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口头合同是合同的形式,通过口头形式订立装修合同的,双方合意后口头合同是会成立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口头合同认定的标准
(一)口头合同成立但不一定有效合同生效意味着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生效需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实质要件包括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及目的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形式要件是指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合同,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在我国一些单行法中对合同的特殊形式有所规定,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需采用公证形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经批准后方能生效。那么对于这类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合同,特定形式是否具备会直接影响其法律效力,如果采取口头形式订立此类合同,就无法使合同生效,但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二)特定合同须书面形式订立书面合同是以合同书、信件等客观、有形的形式承载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内容。相对于口头合同而言,书面合同更有利于双方当事人深思熟虑、谨慎行事,同时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能够作为一项客观证据,有利于事实认定和纠纷的解决。
二、口头买卖合同中间人有赔偿责任吗
买卖合同不同于担保,不会存在中间人承担经济责任的问题。但是出现纠纷,中间人有义务作证。
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现代民法典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的优点是简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纠纷时取证困难。所以,对于可以即时清结、关系比较简单的合同,适于采用这种形式。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以及较为复杂重要的合同则不宜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在实践中,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产生任何文字凭据,如人们在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店主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而不能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证据表明口头合同的成立,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头合同,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的形式是什么?
合同分为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书面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书面文字来表达,一般是一起签订书面协议,有时也可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往来信件、电报、电传和其他书面形式成立合同关系。口头形式的合同是由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内容取得一致意见达成的口头协议。口头合同可由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内容取得一致意见达成的口头协议。口头合同可由当一中人面谈订立,也可以通过电话交谈订立。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时清结,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订立经济合同的同时就履行了合同,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几乎是同时完成的,没有什么间隔期。对于非即时清结的合同,均要求书面形式。因此本章所讲的合同都需要采用局面形式。
合同订立的过程其实就是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一方向对方发出要约,如果满足对方要求的话对方则予以承诺,这样一份合同就算正式订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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