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放纵走私罪
1、放纵走私,是指海关工作人员为贪图财物、袒护亲友或者其他私情私利,对明知是走私行为而予以放纵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出于徇私情、图私利的动机,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利用职权,对具有走私行为和走私犯罪的人故意包庇、放纵,对应该查处的不予查处、应该处罚的不予处罚、应该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
2、徇私舞弊的方法,通常表现为搜集、制造提供假证据材料,篡改、毁灭证实真相的证据材料,歪曲事实,或者通风报信、私放、窝藏走私分子或者私放走私货物进出国(边)境等方法,纵容走私违法犯罪活动。
二、放纵走私罪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法律规定,明知是走私行为而予以放纵,使之不受查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十万元以上的;
3、三次以上放纵走私行为或者一次放纵三起以上走私行为的;
4、因收受贿赂而放纵走私的。
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
(一)重大案件: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放纵走私罪本罪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海关法及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海关缉私的正常管理和工作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形态: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放纵走私行为3起次以上的;
4、放纵走私行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具备海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其他人不具备本罪主体的资格。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徇私舞弊、放纵走私会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而仍然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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