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可以认定夫妻共同的财产,离婚时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离婚财产分配时间的依据是什么
协商离婚的,那么随时都可以进行分割。如果是诉讼离婚,那么需要等待法院判决。
办理财产分割公证要注意什么
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一)区分被分割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已有之份额进行分割;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自由进行分割;
(二)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卖自己占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不宜分割的财产或者分割后有损价值的财产,应当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方式处理;
(四)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应保留其应得之份额;如有共有人死亡,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遗产受益人参与分割;
(五)共有财产上有债务负担的,应明确各共有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和偿还方式;
(六)因合伙终止等原因发生财产分割的,应当提交合伙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终止的证明;
(七)分割财产应当考虑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体经营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应当对老弱病残者给予适当照顾;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对无过错责任者给予适当照顾;
(八)权利人放弃法定应当分得财产的,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放弃财产的声明书;
(九)被分割的财产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和批准手续的,应当明确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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