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川民终字第1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系恒昌家具太平园经营部业主),男,汉族,1972年6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西路。
委托代理人雷某,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某,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男,汉族,1966年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文宫镇前哨村。
委托代理人邓某,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成都九鼎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跃进村7组30号。
委托代理人蔡某,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成都九鼎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胜利街龙冲居委会四组。
上诉人姜某因与曹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3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姜某又以与曹某就执行一审判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5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姜某撤诉申请系自愿提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姜某撤回上诉。
两案案件受理费1810元,减半收取,由姜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颜桂芝
审判员刘巧英
代理审判员陈洪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甘菱铭
全文59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