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
6、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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