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活动中的不起诉可以分为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两类。法定不起诉包括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6种情形之一的以及犯罪行为不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两种情况。酌定不起诉则是指对于经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活动中的不起诉可以分为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两类。(一)法定不起诉。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6种情形之一的,以及犯罪行为不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二是对于经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也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 刑 事 诉 讼 】 不 起 诉 规 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提起公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则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避免过度追求起诉而忽视案件实际情况。同时,该规定也体现了人民检察院的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活动中的不起诉可以分为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两类。法定不起诉包括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6种情形之一的以及犯罪行为不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经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也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酌定不起诉则是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则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规定体现了人民检察院的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以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避免过度追求起诉而忽视案件实际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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