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撤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欠缺其中任何一个要件的行政行为就是可以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以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符合有关公序良俗。
行政机关被撤销情形时被告的确定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一般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因为行政机关可以撤销,但其职权不能消灭,只能发生转移,而职权与职责应当一致,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就应当履行其作为被告的职责。
行政机关被撤销情形时被告的确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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