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妇中一方对特定债务负责,同时债权人能够提供充足证据表明该债务确实用于了夫妇之间共同的生活起居、生产运营或者是建立在二者共同意愿之上的,那么此种情况下,债权人都有权针对整个夫妇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若夫妇通过书面协议或任一方在日后给予追认等方式表达出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愿,或者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由任何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而产生的债务,均可认定为夫妇共同债务。
然而若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某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所背负的债务,则不属夫妇共同债务范畴;
但在此前提下,倘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此笔债务实际用于了夫妇间共同的生活起居、生产运营或者是建立在夫妇双方共同意愿之上的,这部分负债同样应当被视为夫妇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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