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涉及鱼虾塘补偿面积原则为“占多少补多少”。征地界线外的补偿面积应根据是否可继续养殖的实际情况予以核定,能继续养殖的,应不给予补偿,不能继续养殖的,可适当给予补偿。有下列情形的,征地实施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征地界线外补偿面积予以核定:
1、征地界线仅占用鱼虾塘塘堤的,除补偿塘堤外,可在征地界线外(鱼虾塘侧)增加1.5倍被占用塘堤面积的估价补偿,作为重建塘堤使用;
2、征地界线占用鱼虾塘边角的,如在征地界线外重建原有规格塘堤后,实际形成鱼虾塘水面不能继续养殖或小于2亩的,可考虑对整个鱼虾塘估价补偿;如重建塘堤后,实际形成全虾塘水面能继续养殖的,除对占用面积和征地界线至塘堤之间面积估价补偿外,可再增加补偿1.5倍被占用塘堤面积的估价补偿,作为重建塘堤使用,其他剩余水面不再给予补偿;
3、征地界线从鱼虾塘中间贯穿过的,如在征地界线外两侧分别重建原有规格塘堤后,实际形成鱼虾塘水面能继续养殖或大于2亩时,除补偿塘堤外,可在征地界线外(两侧)分别增加1.5倍被占用塘堤面积的估价补偿,作为重建塘堤使用,其他剩余水面不再给予补偿;
4、征地界线从鱼虾塘中间贯穿过的,如在征地界线外两侧分别重建原有规格塘堤后,实际形成鱼虾塘水面不能继续养殖或形成两个塘面面积分别小于2亩的,可考虑对整个鱼虾塘估价补偿,但户主要求保留剩余面积继续养殖的,不再给予剩余面积估价补偿;
5、征地界线从鱼虾塘中间贯穿过的,如已对整个鱼虾塘造成破坏致使无法继续养殖的,应对整个鱼虾塘估价补偿。
一、海南征地鱼虾塘纠纷如何解决?
鱼虾塘征收补偿面积由征地实施单位与鱼虾塘产权人共同实地勘查确认,如双方对核定的鱼虾塘征收补偿面积有异议,先由征地实施单位协调,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征地实施单位申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定。鱼虾塘征收补偿面积有异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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