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机动车事故中“道路”及“第三者”
时间:2022-10-20 12:49:00 21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案情

2011年8月9日,原告谭某驾驶被告某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沪A72116、沪C9115挂重型半挂车到江西省**镇市电厂拖运煤灰。当日22时10分许,在电厂内排队等待装运煤灰过程中,因车辆出现故障,无法启动,在被告某建材有限公司押车人的建议下,原告谭某在忘拉手刹、档位也未挂空的情况下便下车进入该车底部进行检修,并由押车人递送工具。检修过程中,因挑动马达将该车发动,导致原告被沪A72116主车右前轮碾压左腿和右脚,造成原告双脚受伤的交通事故。

分歧

对本案中的“道路”是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中的“道路”和谭某是否为第三者有着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地处在电厂外围的粉煤灰公司,事发时没有大门,进出口与老206国道相通,且对外销售,允许社会车辆进入拖运煤灰,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道路”;“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本案原告事发前作为驾驶员在车上属于车上人员,下车维修车辆发生事故时,其已置身保险车辆之外,已由驾驶员转化为第三者。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原告事故发生地是在电厂内,该事故地点不属于道交法规定的公路或城市道路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场所,更不是社会机动车随意通行的区域,在非道路上发生的事故不适用交强险;原告是受害者但非受害第三者,其本身是被修车辆的驾驶员,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也明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本车驾驶员人身伤亡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n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n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n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n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n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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