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债务在离婚中出现一方并不知情的情况时,其是否需要负责进行赔偿,需要依据以下具体情境来进行处理判断:
首先,如果该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协议确定的或是夫妻一方在事后来讲述自己确实曾经对此债务存在过同意甚至是承认的共同意愿所产生的债务;
其次,如果此债务是在夫妻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其中一方向家庭提供日常生活所需而以个人名义所承受的债务,此类债务通常被认为是夫妻共同的债务,那么就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反之,如果此债务不是在上述两种情景之下产生的,例如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个人角度出发尝试进行超越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行为所承担的债务,则这种债务并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应由个人独立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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