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召集,常规每年举行一次。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需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由选举主席团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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