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要带哪些材料
时间:2023-08-09 15:53:32 1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被评估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残疾评估申请书;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损伤初期和治疗结束后的CT、X电影和诊断报告;3、从治疗医院借阅相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4、评估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时,应携带评估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说明;5、评估应以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害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结束为准;6、评估人员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支付规定的评估费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检查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查鉴定。尸体检查应当自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交通事故逃逸车辆的检查和鉴定应当自查获事故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现场调查结束后三日内需要检查鉴定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疾病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交通事故伤残评定,需要准备并提交以下材料:1、交警队出具的《伤残评定登记表》或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医鉴定委托书》;2、医院病历、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或者出院小结);3、ct片,x光片、x线报告单、ct报告单等;4、受害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公安机关并不为当事人提供伤残评定,当事人可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评定、评估。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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