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门委员会的概念是指什么
专门委员会,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它们的任务是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议案。
二、部门设置
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专门委员会还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若干不是人大代表的专家担任兼职顾问或专职顾问。
三、机构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的共同职权是:
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开展立法、监督等工作。
全文83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