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于现场勘查结束后的十日之内,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制作。
涉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则须在查获肇事车辆及驾驶员之后的十日内完成制作。
如需对肇事车辆或驾驶人进行检验鉴定的,则在检验报告以及鉴定意见正式作出并确定之日的五日内,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制作。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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