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时,公安机关务必在收到相关通知之日起立即释放当事人。

若判定需对案件继续展开侦查且当事人具备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相关条件,则应依法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
如若对上述决定存在异议,可依法向上级部门提出复议申请,但在此期间,须确保被拘留人员得到即时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