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予批捕还会移送检察院吗
是的。不予批准逮捕仅仅表明具备逮捕条件尚不充分,而无法断定案件便不能进入公诉阶段,因此,案子仍然属于检察院管辖范围之内。待案件侦查工作圆满完成后,若检察院认定案件已达到提起诉讼的条件,便会向审判机关正式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不予批捕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若遇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情况,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的第一时间,立即解除对相关当事人的羁押状态,并就释放过程及结果向人民检察院进行全面汇报与阐明。同时,如需继续展开调查工作,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相关法定条件时,公安机关亦可依法赋予相关当事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权利。总的来说,对于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都可根据实际需求考虑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1)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享有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权力;
(2)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造成社会危害性;
(3)由于身患严重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或者目前正承担着孕期或者育儿责任的女性,同样可以适用取保候审措施;
(4)在羁押周期届满后,案件仍未获得实质性解决,此时也可通过取保候审方式缓解困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不予批捕还会移送检察院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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