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按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9倍以下(2013年按16775元/人核定);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十五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五十平方米;
(四)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
年满三十周岁的单身居民,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三十平方米以内,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独立申请公租房保障资格。
被拆迁的房屋,五年内其建筑面积按拆迁面积或补偿款除以当时所在拆迁范围内的补偿标准计算;五年后可不计算该处房屋面积。
2、新就业职工申请承租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二)在就业城市劳动关系稳定,并有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六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
(三)已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四)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租房租金;
(五)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镇无住房;
(六)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年满十八周岁的无房单身居民,可独立申请公租房保障资格。
3、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所在城镇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
(二)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租房租金;
(三)已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四)用工单位在城市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或完税证明六个月以上;
(五)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市无住房;
(六)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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