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犯和教唆犯都是共同犯罪。由于从犯指的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所以帮助犯一般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但如果刑法分则有将某种帮助行为规定为独立罪名,则直接根据分则的规定定罪处罚。而教唆犯指的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一般按其在共同犯罪中实施的作用处罚,多数情况下定为主犯。
一、从犯是如何分类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这一规定,从犯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所谓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对于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
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
比如,在犯罪集团中,听命于首要分子,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动。一般地说,起次要作用的正犯具体罪行较轻、情节不严重,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相对于正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的实行,但为正犯的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实施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
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窥探被害人行踪,指点犯罪地点和路线,提出犯罪时间和方法的建议,事前应允帮助窝藏其他共同犯罪人以及窝赃、销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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