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吗
教唆犯不都是共同犯罪人,这个问题需要由共犯人的分类来回答:
按照共犯当中犯罪人的作用为标准划分,共犯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按照共犯当中犯罪人的分工为标准划分,共犯人可以分为实行犯、组织犯、帮助犯和教唆犯。
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从定义上看,其教唆的行为必须是针对一定的对象而言的,该对象需要符合一般的主体资格且并无犯罪意图,如果被教唆的人事先已有犯意,教唆人的教唆只是加强了其犯罪的决意,那么教唆人只能构成帮助犯,但仍成立共同犯罪。如果被教唆的人主体不适格,或是对所犯的罪并不知情,那么教唆人只能构成间接实行犯(即间接正犯),按实行犯论处,被教唆的对象视为“工具”对待,一般不构成犯罪,故此处由于缺乏意思联络,不成立共同犯罪!
被教唆的人如果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人仍然成立教唆犯(独立的教唆犯),这就是理论上的教唆未遂,按未遂犯的处罚原则处罚。
由于教唆犯一般在共同犯罪的犯意形成过程中起了很大的作用,实践当中多按主犯处理,但若是两人以上实施教唆的,也可以存在起次要作用的教唆犯,亦即教唆犯的从犯,至于教唆犯能否成立胁从犯学界尚有争议。
二、教唆犯如何定罪
教唆犯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刑法对教唆犯给以严厉打击。
1、教唆他人犯罪,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定罪量刑处罚;
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教唆的罪,对教唆犯罪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为有些时候可能被教唆的人其实并不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如教唆精神病人犯罪的,这样的情况下教唆的人就会成立间接正犯,而此时其实并不会有存在共同犯罪的可能性,毕竟完全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是不能认定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犯罪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n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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