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收费标准是否可以协商?
时间:2023-07-07 18:00:36 1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同等,标的额越高则收费越贵。

1.案件收费参考

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律师见证: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代办公证:律师代办公证的事务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为15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律师调查:按调查事项协商收费。

2.民商服务收费参考

(1)一审阶段

争议标的(计算基数)计算比例

1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7%但不少于5000元

2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6%

3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5%

4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3%

5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1%

6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0.5%

(2)二审阶段

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再审(申诉)阶段

未曾代理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4)仲裁案件: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的1.5倍计算收取。

(5)执行案件: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取,曾代理诉讼或仲裁案的按前述标准减半收取。

3.刑事案件收费参考

(1)一审阶段:

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6000-18000元人民币;

审查起诉阶段:6000-30000元人民币;

审判阶段:8000-50000元人民币;

代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6000-60000之间协商收费(案件复杂程度、民事诉讼标的等)。

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代理费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

办理案件需要异地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长途电话费等由委托方承担,该等费用可以实报实销,也可以协商一固定数额包干使用。

(2)二审阶段

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再审(申诉)阶段

未曾代理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福建律师收费标准

福建律师服务费的指导性收费标准

(一)办理刑事案件

侦查阶段: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或计时收费。

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3O00元,或计时收费。

审判阶段: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8000元,或计时收费。

刑事自诉案件: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60加元,或计时收费。

办理重特大和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可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附带民事部分,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另加收费。

(二)办理民事、行政案件:

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的调解、仲裁、复议、诉讼,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财产标的在100000元以内的,每件500-3000元;财产标的超过100000元,还应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财产标的及另加收费比例

100,001-1,000,000元部分不高于2.5%

1,000,001-5,0O0,000元部分不高于1.5%

5,000,001-10,O00,000元部分不高于1%

IO,000,001-50,000,000元部分不高于0.5%

50,000,000元以上部分不高于0.25%

(三)代理各类案件的二审或再审,均按上述(一)(二)项标准收取。

原已代理一审,继续代理二审或再审的,应减半收费。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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