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为:一至四级,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2个月、六级28个月、七级25个月、八级21个月、九级17个月、十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除此之外还有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0个月、六级17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的本人工资。
商业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商业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又叫作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指的是工伤职工或者工亡职工亲属依照法规应该享受的赔偿项目和金额。如果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时候单位职工受到工伤的,则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全国各个地区是经济发展的情况是不同的,所以年度的人均收入也是存在差异的,其赔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0个月、六级17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2个月、六级28个月、七级25个月、八级21个月、九级17个月、十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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