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诉、抗诉案件的移送期限
当事人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刑事上诉案卷,证据,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第二审法院移交的上诉状后,案卷、证据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的期限三日内。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刑事二审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向二审人民法院移送案卷、证据的期限应当在上诉、抗诉期限届满之后的三日内。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二审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的期限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五日内。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二审民事、行政案件收到对方当事人的答辩状移送上诉人的期限五日内。
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移送期限,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二审人民法院要求一审人民法院补齐上诉案卷材料的通知期限二日内。
一审法院收到二审法院补齐上诉材料的通知后,补齐材料的期限为五日内。
下级法院接到上级法院调卷的通知后,送卷的期限为五日内。
下级法院接到上级法院调卷的通知后,送卷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日。
二、上诉、抗诉的程序和方式
(一)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人通过原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二)抗诉应以书面形式,即必须制作抗诉书。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将抗诉书副本连同案件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移交的上诉状后三日内将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刑事二审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届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二审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移送期限,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时发现上诉案件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两日内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的通知后五日内补齐。
第十九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调卷通知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全部案卷和证据移送,至迟不超过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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