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不服一审法院赣开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主张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对于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一审法院量刑过重,希望二审法院予以改判。具有自首情节,依据我国刑法第67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系初犯、偶犯,之前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上诉人作出较轻的处罚,使其早日回归社会,服务社会。
上诉人: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建筑承包工作,住址为赣州市开发区蟠龙镇武陵村社背组x号。
(原文中的具体信息已经被改写为较为抽象的描述,以保持意义不变。)因涉嫌xx罪,于x年x月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因上诉人不服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赣开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请求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二审法院应予以认定,依据我国刑法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从上述自首的定义可以看出,只要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成立自首。在本案中,上诉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系自动归案;在归案后,面对在侦查机关的调查,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上诉人构成自首,二审法院应予以认定。依据我国刑法第67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上诉人对于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是一审法院量刑过重,希望二审法院予以改判。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据我国刑法第67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诉人系初犯、偶犯,在此之前并无前科劣迹。对于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上诉人在投案自首后,在侦查阶段多次对自身行为表示后悔,对于造成被害人财产和身体的损害也愿意积极进行赔偿,在一审法院当庭表示认罪,说明上诉人认罪态度好。考虑到上诉人的上述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望二审法院对上诉人作出较轻的处罚,使其早日回归社会,服务社会。综上所述,上诉人对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望二审法院给予认定。上诉人系初犯、偶犯,在此之前并无前科劣迹,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上诉人作出较轻的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此致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xxx年x月x日故意伤害罪刑事上诉状的书写参考上述案例可知基本内容主要是三个方面,第一是上诉人的个人信息和犯罪判决情况,第二是不服判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是上诉的理由,想要从轻或是减轻处罚得给出合法的依据,法院会根据情况给出结果。
如何应对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
故意伤害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如果被判有罪,可能会对受害者和家庭造成深远的影响。然而,对于某些人来说,无论被判无罪还是有罪,这个判决都可能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好处。
如果被判无罪,那么可以避免承担刑事责任,获得了一个公正的结果。但是,在此过程中,也可能会遭受一些不公正的待遇,例如控诉方的攻击和媒体的负面报道。因此,对于被控告的人来说,无罪判决也是一个好消息,但是也不能忽视它的局限性。
如果被判有罪,那么需要接受刑罚,但可以获得一系列合法的权益。例如,可以获得医疗救助、教育援助和职业培训等资源,以帮助自己重新融入社会。此外,还可以获得赔偿金或其他形式的补偿,以弥补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但是,对于某些人来说,有罪判决也可能会对他们的声誉和家庭造成负面影响。
无论被判无罪还是有罪,都应该尽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x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和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不服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赣开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请求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其理由是: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一审法院量刑过重,希望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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