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应包括的内容有那些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二、法规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一条规定,现就企业清算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二、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以上便是中国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应包括的内容细则,它包括全部资产均应按变现价值,债务清理损失,对预提或者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清算处理,依法弥补的亏损,缴纳的清算所得税和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股息这些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n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n(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n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n(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n(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n(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n(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n(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