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重要知识点解读
时间:2023-06-06 20:07:39 1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行政复议及其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一)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内部依申请处理行政争议的制度。

1、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

2、依申请而不是依职权。

3、目标是解决行政争议。民告官而没有官告民。与行政诉讼功能相似。

4、行为性质是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中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同。

(二)与行政诉讼的互补性

1、行政复议侧重效率(一级复议、不开庭、不收费),行政诉讼强调公正(两审终审、开庭合议)。

2、行政复议以监督为主(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完整的变更权),行政诉讼以救济为主。

3、行政复议突出专业性,行政诉讼突出权威性(司法最终解决)。

(三)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1、当事人选择为原则,复议前置为法律规定的例外。

2、法律规定才可终局裁决。一裁终局和二裁终局(国务院的复议决定)。

二、行政复议门槛

(一)复议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命令、征收、处罚、强制、行政协议),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

排除事项:行政法规和规章、内部行政行为、行政调解和仲裁。

(二)复议机关及管辖

1、复议机关

本级政府(对所属部门);

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主管部门);

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

2、管辖

可以选择:被申请人为部门的。

不可选择:被申请人为垂直领导(不含省以下垂管)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被申请人是地方政府的,只能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被申请人是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的只能向本机关申请(涉及派出机关等情形略)

(三)复议参加人

1、申请人

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第三人

同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四)申请期限

1、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法律规定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不告知复议期限和权利2年)。

2、期限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复议的条件

除符合前述4个门槛外,还需要符合三个条件:1、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2、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3、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审查和处理

1、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五日内审查完毕,决定是否受理。

2、不予受理要书面告知申请人。

3、符合本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4、本机关应当受理的,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5、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三)复议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下列情形例外: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四)申请的撤回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四、行政复议的审查

(一)审查方式

1、书面审查为原则

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可以(1)调查。包括实地调查核实证据等。

(2)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意见。

(3)听证。重大、复杂案件。

2、送达申请和答辩

7天,10天。

3、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除外。

(2)被申请人不得自行收集证据。

(二)审查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附带审查的有关规定,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三十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七日内转有权机关,有权机关在六十日内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其他规定不合法的,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三)举证责任

被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10天),但下列情形由申请人举证:

1、履责案件中,证明曾经要求履责而未履行。

2、行政赔偿案件中,证明其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

3、法律、法规规定由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

(四)审查内容

证据、法律、程序、职权、裁量。

(五)调解

裁量权、赔偿和补偿。

(六)复议期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法律规定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附带审查、鉴定、勘验时间可扣除。

五、行政复议决定

(一)种类和形式

1、维持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履责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决定

因行政行为违法而作出撤销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决定的,可以责令重作。

不答复、不举证,视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

4、赔偿决定

一般依申请。但复议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依职权责令返还财产,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二)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1、拘束力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2、执行力

(1)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2)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3)强制执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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